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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中邮 服务使用条款

1. 定义

A. “中邮电商”指中邮电商有限公司。

B. 运单上的“店中邮”指由中邮电商提供的小包裹物流服务。

C. “包裹”指单个运单中,“店中邮”同意收寄的专用快递袋里的商品。

D. “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该资料确定有关人仕的身份、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

E. “附加费”指服务费及代寄件人向海关支付的商品进口税费。

F. “条款和条件”指本条款和条件,除非适用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店中邮”可随时自行更改,而不需另行通知。为避免争议,任何修改在“店中邮”官方网站上发布时立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2. 不予收寄的包裹

寄件人同意,如发生以下情况,其包裹则被视为不可接受:

A. 单一商品重量超出7公斤。

B. 国际航空货运协会、国际民航组织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所规定为有害物品、危险物品,禁运物品或限运物品;

C. 包裹内的商品被列为危险物品,或者“店中邮”认为不能安全地或合法地运输的包裹,例如涉及动物及其部分、货币、债券、证券、假冒商品、贵重金属和宝石、枪械及其零件、火药、人体部份或尸骸、色情物品,非法毒品/毒品或任何“店中邮”决定不能安全或合法运输的物品;“店中邮”有权因应相关法律或政府机构要求处理任何本条列明为不予收寄的包裹。详情请参照下方附件一《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D. 地址是不正确或没有正确标记,或商品包装有缺陷或不妥善而至不足以在正常情况下能确保安全运输的。

E. 因邮件经香港转运及香港政府"限奶令"《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店中邮”服务暂时不能投寄36个月以下的婴儿配方奶粉。


3. 查验权

出于安全,保安,海关或监管的理由,“店中邮”有权自行根据需要或因应政府部门的要求,随时在未经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箱查验。免生疑问,“店中邮”不会对因上述查验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任何损失负责。


4. 寄件人的保证和弥偿责任

如寄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寄件人应弥偿并确保“店中邮”免受相关损失或损害:

A.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资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B. 包裹由寄件人或其雇员在安全的前提下准备的;

C. 为寄件人准备包裹的人员已获得寄件人完全授权;

D. 寄件人应确保包裹在准备、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店中邮”免受他人不当干扰;

E. 包裹所有标识完整标准,收件地址清晰,严格按照面单要求填写;

F. 包裹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出口、进口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寄件人需配合“店中邮”办理包裹出/进口清关手续并提供清关所需证件(欧洲地区的“店中邮”服务, 寄件人需提供欧洲以外国家的护照号码);

G. 运单由寄件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对寄件人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5. 运输和路线

a. “店中邮”可以于任何时候雇用独立的承包商来提供运输和其它服务。 “店中邮”及其承包商代表“店中邮”、其承包商、其雇员、代理和分包商。他们均享受及承担本条款的权利和义务且他们任何人均无权取消或改变此条款。

b. 一张运单仅包含一个包裹。

c. “店中邮”有权选择合适的港口、道路、通道或任何其他运输途径来运送包裹。

d. 除非在收件时另有书面协定,“店中邮”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收件、发运、运输和清关。

e. 寄件人知悉并同意,其包裹以集货混装方式运输,“店中邮”将尽量保持包裹完整性,但寄件人需明白包裹于运送过程中,外包装盒有机会出现破损,除该破损令包裹内物品出现损坏,否则“店中邮”对该将包裹将不作任何赔偿。


6. 清关

寄件人同意“店中邮”为完成整个托运过程而可以代表寄件人从事如下事项:

a. 填写各类清关申报文件,更正包裹申报内容,并按照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b. 作为寄件人/收件人的货运代理人,“店中邮”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合适的口岸完成包裹出/进口清关手续;


7. 运送延误

“店中邮”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以合理的时间派送包裹,但这些标准并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店中邮”与寄件人之间的合同的一部分。 “店中邮”不对由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8. 派送和不能派送

a. 包裹不能派送到邮政信箱或仅按邮递区号派送,只可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 “店中邮”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将包裹交付予指定的收件人,但这并不能保证,也不构成“店中邮”与寄件人及/或收件人之间的合同的一部分。免生疑问,在收件人地址获得的签名或印章即构成包裹已交付的充分证明。

b. 如果收件人位址设集中接收点,快件将被派送到该接收点。若有如下情形之一,“店中邮”将以合理的时间将包裹退还给寄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支付:收件人拒绝接收包裹;该包裹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

如不能退还包裹,“店中邮”可以对快件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无须就上述行为向寄件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所得收入将在扣除服务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后返还给寄件人。


9. 运费、关税及其它费用

a.“店中邮”服务的运费将以寄件人选用的“店中邮”快递专用袋大小而计算,每一个专用快递袋可装的商品数量不限(特定的快递专用袋有数量限制), 但需妥善封口, “店中邮”各款专用快递袋的费用请参考“店中邮快递袋收费表”。特定地区的 “店中邮”将以重量计算邮费,详情请参考“店中邮”网站。

b. 寄件人必须将商品售价证明(即商品发票或小票),连同商品及运单(如有)一同放进专用快递袋中。如寄件人无法提供商品售价证明,“店中邮”有唯一和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决定接受、检查和核实商品价值,或予以拒绝而无需说明理由。 “店中邮”将向寄件人收取附加费,寄件人需明白缴交附加费(服务费及代缴税费)为必要的责任,如寄件人拒绝缴交,“店中邮”将不会运送该包裹,寄件人需自行到“店中邮”客户服务中心取回该包裹,而已支付的运费将不获退回。

c. 即使寄件人给出不同的付款指示,寄件人始终对所有费用承担主要责任。在寄件人要求“店中邮”向收件人或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向“店中邮”支付收件人或第三方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费用。若“店中邮”无法从收件人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寄件人将按要求支付该金额。


10. 不可抗拒因素

“店中邮”将不会对由于超出“店中邮”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服务中断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天灾、行政当局以实际或明显的权力行事、海关或相关部门的行为、客户提供的资料不足、政府部门所施行安全规例或其他适用于交付地点的安全规例、被政府机构扣留、暴乱、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民间骚乱、通信和资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包括但不限于“店中邮”的通信和资讯系统) 、航空或路面交通网络中的任何干扰,如因天文现像、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气旋,风暴,洪水等。


11. 保价服务

a. 本保价服务是一项可选择的增值服务,是“店中邮”在下述第12条所规定的责任的延伸,对于因“店中邮”严重疏忽而直接对包裹造成的遗失、破损或短缺,提供完全和最终的赔偿。若包裹遗失,则按照上述第9 条寄件人提供的商品售价证明作赔偿, 而最高赔偿额为港币20,000元;或若包裹破损或短缺,则根据包裹损毁程度或遗失的比例,按商品售价证明内之个别商品价值作相应比例赔偿。如包裹需寄还至寄件人,“店中邮”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所须运费。

b. 在任何情况下“店中邮”都不会作出超出商品售价证明内之价值的赔偿, 或赔偿额超出港币20,000元。

c. 欧洲地区的“店中邮”服务,“店中邮”已赠送基本保价服务,“店中邮”将根据寄件人提供的商品售价证明作价值估算(当中可能存在折旧率, 寄件人不得对该估算提出任何异议,及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本条款11a所列明之金额),如对欧洲地区的保价服务有任何疑问,可联络“店中邮” 客服。

d. 为免生疑问,除非本条款另有说明,其他与“店中邮”责任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应取决于第 12条。


12.“店中邮”的责任

a. “店中邮”基于本条款和条件对寄件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实际直接损失、且不超过本条款,“店中邮”不承担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无论这些其它损失和损害是特殊性或是间接性,无论“店中邮”是否在受理包裹之前或之后知晓有这些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b. “店中邮”仅基于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i) “店中邮”对包裹运送及/或提供清关服务的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的第7、11、13 条约定的前提下,均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货物的价值,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

ii) 每一包裹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包裹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所有的索赔应于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与相关适用法律冲突,任何索赔必须在“店中邮”接受包裹后的三十(3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店中邮”提出,否则“店中邮”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向“店中邮”提供书面通知索赔的九十(90)天内,应向“店中邮”交付所有相关证明文件。若尚未支付所有运输费用,“店中邮”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索赔金额不可用于抵消该等运输费用。若收件人在签收包裹时没有在快递记录上注明有任何损坏,“店中邮”视为包裹被完好送达。

iii) 所有评估包裹损坏程度或遗失比例应该完全由“店中邮”的绝对酌情决定权自行决定。

iv) 包裹的申报价值应以有效的商业发票或收据为依据,“店中邮”有唯一和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决定接受、检查和核实申报价值,或予以拒绝而无需说明理由。


13. 国际公约

在空运条件下,若派送的快件的最终目的地或者停靠国不在发件国,“店中邮”对包裹丢失、延误或破损所负的责任应遵守《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以及任何后续发布的修正及协议(如适用)。对于国际陆运运输,则依据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该等公约限制“店中邮”对损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14. 规管法律

除非与适用法律冲突,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将受到快件原寄件地国家法院的非排他管辖,并适用于原寄件地国家法律。


15. 私隐政策

“店中邮”矢志妥善保障由寄件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并确保就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披露、传输、保安及存取个人资料时均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和由“店中邮”所发出的相关实务守则之规定。寄件人在此保证所有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均为合法取得并已得到收件人的允许向“店中邮”提供的。详情请浏览于“店中邮”官网上公布的《私隐政策声明》www.shopexpresscn.com/eu。


16. 可分割性

本条款和条件任何部分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7. 管辖语言

如果在此“店中邮”使用条款上 (包括本条款和条件 ) 不同的语言有差异,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18. 解释权

中邮电商有限公司拥有以上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一:


遵循《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管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管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管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管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管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档、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2007年11月6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1]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导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鈈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凯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智慧财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智慧财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