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版
1. 總綱
A. 您一經登記及/或使用由店中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店中郵”)開發的本手機應用程式,即表示您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及店中郵的私隱政策和增值保障服务條款)(統稱「條款及細則」)約束。
B. 一經登記本手機應用程式或通過本手機應用程式提交任何資料,您聲明及保證您有能力了解,同意及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您必須提供真實、準確及齊全的資料。所有經本手機應用程式所收發的資料,亦同樣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C. 您必須為您通過本手機應用程式所行使的一切活動負責(並同意就使用本手機應用程式的行動所引起的一切索償彌償店中郵。)。您亦必須負責更新您的登記資料(如有)。店中郵保留因任何理由而拒絕或终止任何本手機應用程式所提供的任何服務的權利,不會另行通知。
D. 您同意所有通過本手機應用程式確認的服務將受限於本條款及細則。如遇惡劣天氣、交通或任何不可控制的情況,您同意店中郵的服務可能延遲。您亦同意不會在此情況下向店中郵追討任何損失。
E. 叧外,為方便您使用本手機應用程式,您同意店中郵保存您的登入信息,以便您日後再次使用本手機應用程式時毋須再次重新登入。您亦同意店中郵保存您的歷史寄件記錄,以便您日後再次使用本手機應用程式時毋須再次輸入相同資料。
F. 本手機應用程式的所有內容均屬店中郵及/或店中郵的關聯公司擁有及受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本手機應用程式僅限於您個人使用。未經店中郵事先以書面同意,您不可把手機應用程式的內容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抄襲、複製、上載、下載、傳送、修訂、更改、反編譯、逆向工程、解碼、轉售或分派,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G. 店中郵在本手機應用程式中向您提供的任何資料、價格及/或服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店中郵所載服務、內容及資訊僅以「按現狀」的基礎提供,並無任何種類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以及只作一般性質及說明用途。尤其是,對於該等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安全性及時間性,店中郵一概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內容適合使用,並無侵權或不含電腦病毒。對該等資料,店中郵不會就任何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默示的)承擔任何責任。對任何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所載的或經手機應用程式的任何資料或不能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毀壞或損害),店中郵一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刪改或編輯相關資訊,不會另行通知。
2. 定義
A. “中郵電商”指店中郵(香港)有限公司。
B. “店中郵”指由中郵電商提供的小包裹物流服務。
C. “郵包”指已使用“店中郵”快遞專用袋(只適用於商業客戶和“店中郵”快遞櫃)
D. 或快遞專用箱封存, 投寄往中國的商品
E. “包裹”指經 “店中郵”同意收寄的貨品, 且經檢驗核實後重新包裝之郵包。
F.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的資料、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該資料確定有關人仕的身份、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
G. “附加服務費”指“店中郵”代寄件人或收件人繳納稅項、分類分流、包裹封裝及物料、申報及清關服務等運費以外的費用。
H. “條款及細則”指本條款及細則,除非適用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店中郵”可隨時自行更改,而不需另行通知。為避免爭議,任何修改在“店中郵”官方網站(www.shopexpresscn.com)上發佈時立即生效並具有約束力。
3. 不予收寄的郵包
寄件人同意,如發生以下情況,其郵包則被視為不可接受:
A. 國際貨運協會、國際民航組織及其它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為有害物品、危險物品,禁運物品或限運物品(如適用);
B. 包裹內的商品被列為危險物品,或者“店中郵”認為不能安全地或合法地運輸的包裹,例如涉及動物及其部分、貨幣、債券、證券、假冒商品、貴重金屬和寶石(加工過的除外)、槍械及其零件、火藥 、人體部份或屍骸、色情物品,非法毒品或任何“店中郵”決定不能安全或合法運輸的物品;“店中郵”有權因應相關法律或政府機構要求處理任何本條列明為不予收寄的包裹。
C. 地址是不正確或沒有正確標記,或商品包裝有缺陷或不妥善而至不足以在正常情況下能確保安全運輸的。
D. 郵包內的貨品上需印有國際編碼(International Bar Code),即貨品的一維碼,如貨品上沒有國際編碼,“店中郵”有權拒收該郵包。
E. 所有貨品均有價值,“店中郵”不接受任何聲稱為無價值貨品。
F. 任何被“店中郵”列為禁運或拒收的貨品(可參考“店中郵”禁運和拒收清單)。
“店中郵”有權在無需任何理由下拒絕收寄“店中郵”認為有危險或違法之貨品, 亦可因應相關法律或政府機構要求銷毀任何列明為不予收寄的貨品。
4. 查驗權
A. 出於安全,保安,海關或監管的理由,“店中郵”有權自行根據需要或因應政府部門的要求,隨時在未經通知寄件人的情況下對郵包進行開箱查驗。免生疑問,“店中郵”不會對因上述查驗而導致的任何延誤造成的直接、間接或任何損失負責。
B. “店中郵”快遞專用袋及專用箱只適用於前期收寄貨品之用,寄件人需理解“店中郵”將拆封並按物流運送要求將貨品重新包裝,
寄件人及收件人必須同意並確認上述行為,“店中郵”不會對因上述行為造成的直接(拆封時引至的貨品損壞除外)、間接或任何損失負責。
5. 寄件人的保證和彌償責任
如寄件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以下保證和陳述,寄件人應彌償並確保“店中郵”免受相關損失或損害:
A.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資訊都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B. 郵包由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安全的前提下準備的;
C. 為寄件人準備郵包的人員已獲得寄件人完全授權;
D. 寄件人應確保郵包在準備、倉儲和運輸過程中“店中郵”免受寄件人不當干擾;
E. 貨品所有標識及資料完整標準,收件地址清晰,嚴格按照面單或電子下單系統要求填寫;
F. 包裹進出口國家/地區海關、出口、進口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寄件人需配合“店中郵”辦理包裹出/進口清關手續並提供清關所需證明;
G. 運單(包括電子運單)由寄件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確認,本條款及細則構成對寄件人具有約束力和可強制執行的義務。
6. 申報價值及贈品定義
A. 每件貨品的申報價值為該貨品於市場上零售時的實際價值,該價值不包括商業性質的積分對換、現金代用卷、換領卷或任何優惠換領行為(如貨品售價為100元,付款時使用了30元的現金卷,實際付款70元,該貨品的申報價值依然為100元)。
B. 如貨品為直接折扣售賣,寄件人可以折扣後的貨品價值作為申報價值。
C. 如“店中郵”對貨品售價証明有任何疑問,“店中郵”將向寄件人收集其他相關証明, 如“店中郵”於合理情況下認為該貨品的申報價值有疑問,“店中郵”將以該貨品一般市場正式零售價作為基礎進行相關附加服務費估算, 寄件人不得對該附加服務費估算有任何異議,如有異議,“店中郵”將會退回郵件,而已收取的運費則不作退回。
D. 寄件人同意,下單時所提供的申報價值與郵件內所包含貨品的實際現金價值相等。除已選用增值保障服務的郵件外,“店中郵”均依據本條款和細則的第 13 條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 贈品價值(只適用於已另行協議的商業客戶): 寄件人需明白, 所有貨品及贈品均存在價值, 對於每件贈品, “店中郵”將按協定而收取附加服務費。“店中郵”允許的贈品比例為2:1, (例:如付費貨品有2件, 即可同時郵寄1件贈品; 如付費商品有10件, 即可同時郵寄5件贈品, 如此類推)。當付費貨品與贈品比例超出以上限制, 多出的贈品“店中郵”將不作視為贈品, 並對超出的贈品數量收取相應的附加服務費。寄件人及收件人不得對此費用有任何異議。
7. 運輸和路線
A. “店中郵”可以於任何時候雇用獨立的承包商來提供運輸和其它服務。“店中郵”及其承包商代表“店中郵”、其承包商、其雇員、代理和分包商。他們均享受及承擔本條款的權利和義務且他們任何人均無權取消或改變此條款。
B. 一張運單僅包含一個主運單號, 如發生分拆包裹情況, 其他包裹將以子運單以作識別。
C. “店中郵”有權因物流時效及其他有利運輸因素,選擇合適的港口、道路、通道或任何其他運輸途徑來運送包裹。
D. 除非在收件時另有書面協定,“店中郵”提供的服務僅限於包裝、收件、發運、運輸和清關。
E. 寄件人知悉並同意,其包裹以集貨混裝方式運輸,“店中郵”將盡量保持包裹的完整性,但寄件人需明白包裹於運送過程中,外包裝盒有機會出現破損,除非該破損令包裹內貨品出現損壞,否則“店中郵”對該將包裹將不作任何賠償。
8. 清關
寄件人同意“店中郵”為完成整個托運過程而可以代表寄件人從事如下事項:
A. 填寫各類清關申報文件,更正包裹申報內容,並按照有關法律及法規的要求繳納相關稅費;
B. “店中郵”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在合適的口岸完成包裹出/進口清關手續;
C. 如收件地為中國地區,為配合中國海關要求以符合「個人合理自用」原則,寄件人使用“店中郵”投寄貨品時,需於填寫收件人資料時,必須填寫收件人的國內身份證號碼 / 回鄉證號碼 / 由中國簽發的外國人簽証號碼,如未能提供,將不能成功下單。
9. 運送延誤(商業客戶另行協議的除外)
“店中郵”將按照其正常運送標準以合理的時間派送包裹,並於下單時向寄件人提供預測到達日期 (ETA),但ETA並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或到貨承諾,也不構成“店中郵”與寄件人之間的合同的一部分。“店中郵”不對由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10. 派送和不能派送
A. 包裹不能派送到郵政信箱或僅按郵遞區號派送,只可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店中郵”將以合理的時間將包裹交付予指定的收件人,但這並不能保證,也不構成“店中郵”與寄件人及/或收件人之間的合同的一部分。免生疑問,在收件人地址獲得的簽名或印章、快遞櫃代收, 或於物流信息系統出現任何簽收、他人收或代簽收的情況, 即構成包裹已交付的充分證明,代表“店中郵”已經按照本《條款及細則》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B. 如果收件人地址設集中接收點,包裹將被派送到該接收點。若有如下情形之一,“店中郵”將以合理的時間將包裹退還給寄件人: i) 收件人拒絕接收包裹;ii) 該包裹被認為是不可接受;iii) 無法合理確定或找到收件人。
C. 因“店中郵”服務屬跨境物流服務,如發生退運,需重新申報及進行清關程序,“店中郵”不會對退運時間作出任何承諾,寄件人需明白及理解相關安排,“店中郵”不承擔任何因退運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裹丟失或損毀除外)。
11. 運費、關稅及其它服務費用
A. “店中郵”服務的運費將以寄件人選用的“店中郵”快遞專用袋大小或專用箱大小而計算,每一個專用快遞袋可裝的商品數量不限(特定的快遞專用袋和專用箱有數量及重量限制),承載商品後需妥善封口, “店中郵”各款專用快遞袋或專用箱的費用請參考 “店中郵收費表”。“店中郵”將因市場情況及成本考慮而更新“店中郵收費表”而不作出另行通知,詳情請參考“店中郵”網站(www.shopexpresscn.com/price.html)。
B. 寄件人必須將貨品售價証明(即貨品發票或小票),連同貨品及運單(如有)一同放進專用快遞袋或專用箱中。如寄件人無法提供商品售價証明,“店中郵”有唯一和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接受、檢查、估算和核實商品價值,或予以拒絕而無需說明理由,並於最終估算後,向寄件人追加收取需繳付的附加服務費,寄件人需明白繳交附加服務費為必要的責任,如寄件人拒絕繳交,“店中郵”將不會運送該郵包,寄件人需自行到“店中郵”客戶服務中心取回該郵包,而已支付的運費將不獲退回。
C. 寄件人需明白,所有物流費用為先付款,後收貨,下單後不論因任何情況而未付款,“店中郵”將暫停運送該郵包,直至收取費用為止。“店中郵”不承擔任何因該郵包未付清物流費用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2. 不可抗拒因素
“店中郵”將不會對由於超出“店中郵”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服務中斷而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天災、行政當局以實際或明顯的權力行事、海關或相關部門的行為、客戶提供的資料不足、政府部門所施行安全規例或其他適用於交付地點的安全規例、被政府機構扣留、暴亂、罷工或其他勞資糾紛、民間騷亂、通信和資訊系統的故障或中斷 (包括但不限於“店中郵”的通信和資訊系統) 、航空或路面交通網絡中的任何干擾,如因天文現像、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氣旋,風暴,洪水,疫情及防疫政策變更等。
13. .“店中郵”的責任
A. “店中郵”基於本條款和細則對寄件人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實際直接損失、且不超過本條款,“店中郵”不承擔任何其它損失或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利息及未來業務的損失),無論這些其它損失和損害是特殊性或是間接性,無論“店中郵”是否在受理包裹之前或之後知曉有這些損失或損害的風險。
B. “店中郵”僅基於以下規定承擔責任:
i. “店中郵”對包裹運送及/或提供清關服務的責任,在不影響本條款和細則的第 9、14及15 條約定的前提下,均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包裹內的貨品價值(即申報價值),或總運費的3倍(總運費包含運費及附加服務費), 並以較低者為準則。
ii. 每一包裹只能提出一次索賠,且與該包裹相關的所有損失或損壞的賠償是完全並最終的。所有的索賠應於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除非與相關適用法律衝突,任何索賠必須在“店中郵”接受包裹後的十四(14)天內以書面方式向“店中郵”提出,否則“店中郵”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在向“店中郵”提供書面通知索賠的十四(14)天內,應向“店中郵”交付所有相關証明文件。若尚未支付所有運輸費用,“店中郵”無義務受理任何索賠。索賠金額不可用於抵消該等運輸費用。若收件人在簽收包裹時沒有在快遞記錄上注明有任何損壞,“店中郵”視為包裹被完好送達。 若沒有提供任何索償証明(包括但不限於相片、 視頻或其他有關資料,“店中郵”將不受理任何對損壞的索賠。“店中郵”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iii. 所有評估包裹損壞程度或遺失比例應該完全由“店中郵”的絕對酌情決定權自行決定。
iv. 包裹的申報價值應以真實、有效的商業發票或收據為依據,“店中郵”有唯一和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接受、檢查和核實申報價值,或予以拒絕而無需說明理由。
C. 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店中郵”無賠償責任 :
i. 因不可抗力或疫情等政府管控行為、決定或命令導致包裹滅失、破損、短少、延誤的(選用增值保障服務包裹除外);
ii. 因寄遞的貨品違反禁寄或限寄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的;
iii. 因寄件人或收件人過失以及托寄物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托寄物自身屬性、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及與運單資訊填寫錯誤或不全等)造成包裹損失或延誤的;
iv. 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短少或毀損,簽收人簽收時未提出異議的(包括但不限於“店中郵”無法拆開托寄物原包裝進行內包裝加固且派件時原包裝無明顯異常,或托寄物包裝不良但外部無法發現等場景);
14. 增值保障服務
A. 增值保障服務是一項可選擇的服務,屬物流保險服務,是“店中郵”在上述第13條所規定的責任的延伸。詳情請參考“店中郵”增值保障服務-條款及細則https://www.shopexpresscn.com/insurance.html 或聯絡“店中郵”客服(店中郵”客服電話:香港 +852 3575 8366 / 國內: +86 4001811551 )
B. 為免生疑問,除非本條款另有說明,其他與“店中郵”責任相關的條款和細則應取決於第 13條。
15. 國際公約
在空運條件下,若派送的快件的最終目的地或者停靠國不在發件國,“店中郵”對包裹丟失、延誤或破損所負的責任應遵守《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以及任何後續發佈的修正及協議(如適用)。對於國際陸運運輸,則依據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該等公約限制“店中郵”對損失或損壞所負的責任。
16. 私隱政策
“店中郵”矢志妥善保障由寄件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並確保就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披露、傳輸、保安及存取個人資料時均符合適用法律及法規和由“店中郵”所發出的相關實務守則之規定。寄件人在此保證所有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均為合法取得並已得到收件人的允許向“店中郵”提供的。詳情請瀏覽於“店中郵”官網上公佈的《私隱政策聲明》(https://www.shopexpresscn.com//privacy.html)。
17. 可分割性
本條款和條件任何部分的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
18. 管轄語言
如果在此“店中郵”使用條款上 (包括本條款和條件 ) 不同的語言有差異,則以中文版本為準。
19. 解釋權
店中郵(香港)有限公司擁有以上條款的最終解釋權